通过插件获取竞争对手网站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案例编号

(2021)京73民终1092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8.5 销售和售后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c)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本期导读

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的公司将信息存储于云端,当用户通过浏览器阅读这些信息时,就会在用户终端形成本地缓存。这是互联网的运行机制,也给公司保护存储于网络的信息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几乎无法阻止竞争对手通过用户端获取这些缓存信息——此时,或可寄希望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注意的是,本期仅节选了法院对于“被诉侵权行为的不正当性”的论述,感兴趣的读者可通过案例编号查看判决书原文,获取法院对于“被侵权方基于其商业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和“被侵权方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利益损害”的完整论述。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的主营业务均为通过互联网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其中,乙公司成立于1994年,截至立案,拥有用户1.7亿,服务企业450万家以上;甲公司成立于2015年,截至立案,服务了5152家企业,服务了520965名求职者。

甲公司开发了一款插件“X”,X插件具有以下功能:

1.将用户不同平台账户中的简历自动同步于其X插件个人账户,X插件个人账户中的简历信息自动同步于X插件共享云端存储空间,即简历作为甲公司所提供的简历资源,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浏览和下载。

2.若通过乙公司网站搜索到一份简历时,此时页面右侧窗口显示“X插件提示未找到更低价格的下载渠道请使用当前渠道下载”。在乙公司网站点击下载该简历后,页面右侧窗口显示“X插件提示已经找到更低价格的下载渠道通过X插件下载最低仅5元”,点击“立即下载”,显示“X插件通过全网比价,下载此份简历最低价格为5元,比乙公司网站下载节约25元”,用户可选择通过X插件下载或通过乙公司网站下载。

3.X插件需要在甲公司网站下载注册后使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支持了乙公司,甲公司提出上诉。

三、裁定书(节选)要点:

本案中,甲公司上诉主张“X”插件相当于一款比价插件,其比价行为具有正当性,自始至终均没有影响乙公司网站的正常运行;用户是否接受“X”插件的服务系其自行选择,不存在甲公司篡改乙公司网站页面设置的事实;甲公司通过“X”插件获得用户的简历资源,获得了用户的许可和授权,该行为具有合法性。

对此,本院认为:

其一,虽然“X”插件需要用户下载安装并注册“X”账户后才能正常使用,但从“X”插件安装后在乙公司网站中显示的简历比价方式看,其仅显示乙公司网站和自身的比价,明显不具有中立性,该插件显然系甲公司专门针对包括乙公司网站在内的相关招聘网站开发的、以低价简历为营销噱头和诱因的导流性插件。甲公司明知用户在看到相关低价的简历比对信息时,通常均会选择价格更低网站的情况下,仍然积极进行宣传并向用户提供“X”插件进行下载,主观上明显具有通过该插件获取乙公司网站相关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故意,客观上也确实通过诱导客户安装该插件实现了获取乙公司网站简历资源和导流的效果。

其二、甲公司通过“X”插件获取用户个人账户中简历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获得用户的授权许可,均不影响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如上文所述,甲公司通过“X”插件将用户个人账户中的简历提取为公共资源后,该插件的实际效果体现为越多的用户越充分地利用乙公司网站进行简历下载,甲公司的网站就相应地为自身积累更多的简历资源。即甲公司通过“X”插件,直接将乙公司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经营基础和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而且,在甲公司依附用户与乙公司网站之间的业务往来为自身积累简历资源的同时,又以相同的简历和更低的价格转而截取乙公司网站的流量,该行为的不正当在此过程中体现得愈加明显。

其三、甲公司开展自身经营业务不应当妨碍、破坏乙公司在合法商业模式下开展的经营活动,“X”插件的使用,使甲公司在持续、便捷获取乙公司网站简历资源的同时,也节省了自身的大量经济投入,其有计划、分步骤从乙公司网站获取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妨碍、破坏了乙公司在合法商业模式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因此,甲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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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3日 10:30